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0-21浏览次数:281

《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特别是广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高等教育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以下简称社科研究)工作的需要,发挥我省高校社科研究的优势,改进和完善我省高校社科研究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促进高校社科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高等教育厅(以下简称省高教厅),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高教厅科研处负责全省普通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制定全省高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研究课题指南;

 

2 组织和指导省高教厅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奖、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3、组织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

 

4、管理省高教厅社科研究项目经费;

 

5、制定省高教厅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6、组织和支持我省高校社科研究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省高教厅科研处聘请专家组成学科评议组,其职责是:

 

1、对我省高校有关学科研究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课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评议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助建议; 3、参与省高教厅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4、其它有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省高教厅组织实施的高校社科研究项目包括:(1)社科规划项目;(2)社科重点项目;(3)青年社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关于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由省高教厅科研处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规定。

 

第七条 省高教厅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我省高校的在岗教研人员,其中计划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青年项目申请者职称不限,但年龄限40(含40)岁以下。

 

2、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多人参加研究的课题组的申请人,应是该课题的主要负责人。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和本科生参与科研工作。应用性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

 

4、未完成省高教社科研究项目者不得申请新项目。由于主观原因被撤消项目或项目成果鉴定未获通过者,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5、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已获得国家、省部、市级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省高教厅社科研究项目,以学科为申报单位,成批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学校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并履行下述手续:

 

1、报送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录入并打印的《省市自治区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一式五份及软盘;

 

2、报送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打印的《省市自治区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一份及软盘;

 

3、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具体意见,在《申请评审书》首页加盖校章;学校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省高教厅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者,交由各学科专家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优先资助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课题,特别是研究我国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重大课题。

 

2、课题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可行。

 

3、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十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

 

1、专家评审会议以学科组为单位进行,每个学科组的专家不少于3人,来自同一所学校同一学科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申报或初选的项目交学科组评审,交叉学科项目交由主学科专家组评审。

 

2、学科组应严格掌握标准,并在本学科立项控制数内,本着公正的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评审。

 

3、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通过。规划项目的资助分重点资助、规划资助和配套资助。重点资助项目由规划项目中择优产生。

 

4、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学科组组长在评审表内签署意见。对经过评审的所有项目,由学科组秘书或指定人员如实记录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把记录交省高教厅科研处保存。

 

5、对评审过程及未经省高教审批的评审结果要严格保密,以免使评审工作受到干扰。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省高教厅审核后正式批准下达。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省高教厅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重点资助、规划资助和配套资助项目。由省高教厅提供规划资助经费的项目,包括青年项目,由省高教厅提供配套经费的项目,指其余经费由申报单位配套资助的规划项目。

 

第十三条 由省高教厅提供经费的项目,资助经费由省高教厅基财处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为了保证科研项目按期按质完成,省高教厅科研处预留每个项目批准经费的10%作为保证金,待项目完成后拨付。各高等学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但从每个项目中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四条 由省高教厅提供配套经费的项目,我厅资助比例为批准经费总额的1/3,学校配套2/3。以上配套资助比例和金额,在项目评审合格后由我厅科研处与学校以签订协议的方式保证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拨款分三次进行。第一次拨款与项目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总额的1/2;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之后,额度为除预留保证金的剩余经费。第三次拨给预留保证金。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申请人),由学科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印等费用;

 

2、国内调查研究费;

 

3、文具费;

 

4、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

 

5、成果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6、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7、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

 

8、预留保证金,可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管理人员奖励。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省高教厅科研处、基财处。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八条 省高教厅社科研究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按预订计划、课题设计进行,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如时间、调研方便等);

 

3、已有的工作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学术水平如何;

 

4、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5、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第十九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省高教厅科研处统一布置。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有关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分别组织。重点项目早期检查由省高教厅科研处组织或委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填报《省市自治区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签署中期检查意见后,将其录入《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并打印《省市自治区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连同《中期检查报告书》和软盘一起报省高教厅科研处。

 

第二十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课题。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时,应由学校批准并报省高教厅科研处备案;涉及转换学科和研究领域的项目,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高教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可做出撤消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

 

5、课题组内部不团结,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撤消的项目须报省高教厅科研处备案,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追回,作为本校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一般应在1年半内完成。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报省高教厅科研处备案。延期完成的项目,如无充分理由,其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遇有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不归等不可逆转的情况,项目自行中止,所余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作为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并报省高教厅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现象和行为,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如下处理:限期纠正、改正;批评、通报批评;停止拨付预留保证金;返还或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撤消项目或撤换负责人;取消或限制以后的项目申请资格。

 

第七章 成果验收、出版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人须填写《省市自治区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以下简称《项目终结报告书》),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3份(正式出版物份数相同),交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录入并打印《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两份,连同软盘报省高教厅科研处。

 

未正式出版的项目成果必须由学校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验收。可采用评审会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聘请的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3/5,成果获得多数票赞成即为通过。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应有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评价鉴定证明。省高教厅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的成果验收鉴定由省高教厅科研处组织。

 

第二十五条 成果评审鉴定后,学校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中录入鉴定意见,打印《省市自治区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情况一览表》,连同最终成果两套、《项目终结报告书》一份及软盘,报送省高教厅科研处(通讯评审的成果须附五位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成果发表时须注明“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称)字样。

 

第二十六条 凡列入省高教厅社科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经专家评审合格后如出版困难,项目承担人所在学校出版社应保证出版。没有出版社的学校可参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协商校外出版社解决。也可优先申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著作出版基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查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高教厅科研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高教厅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