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 ▍夫妻财产制度变化解读

发布者:袁东卫发布时间:2020-08-13浏览次数:131

2020819点30分至1030分,由必赢线路检测3003、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共同举办的“暑你有约、典滴真情——重温民法暑期公益讲座”第讲以腾讯会议的方式举行。此次讲座由必赢线路检测3003教授主讲,必赢线路检测3003姚志伟副教授主持。

 

今天王坤老师我们讲授的题目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财产制度变化解读”。老师主要是从民法典立法理念的角度切入,对婚姻家庭编的变化进行解读,而非是对法条的简单理解。讲解主要分为五个方面,分别是:婚姻法整体变化、婚姻法立法理念、司法实践中的夫妻财产问题、民法典夫妻财产制度新变化、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过错问题。这五个方面的内容从宏观到微观,环环相扣,更利于我们的理解。

 

首先第一个部分,对婚姻编入典的问题,老师提到要从宏观上把握。婚姻法属于身份法,多年来在我国一直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强调契约自由的财产法相比,其最大的特点是具有习俗性、伦理性、团体性、要式性。婚姻编入典要处理好与民法典的整体协调,总则与分编的协调通常采用提取公因式归纳的方法,但是,对于身份法中的很多规则却不能归纳到民法典总则的,因此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使民法典发挥更大的作用,变得尤为重要。


紧接着,宏观方面的第二个部分,从婚姻法的立法理念解读,这里需要关注两个重要法条:《民法典》第1041条和第1043条。《民法典》第1041条凸显出家庭的重要性,强调了国家保护家庭的责任,这一条具有实际的适用价值。第1043条重在树立优良家风,体现了家庭在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倡导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这两个重要法条也让我们对婚姻法有所期待。

 

第三个部分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制度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三个:忠诚协议、财产赠与和夫妻债务。(1)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分别是有效、无效和法院不予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中曾规定忠诚协议有效,但是在最终公布时却保持缄默的态度,可见理论和司法界中对该问题争论不休。(2)关于夫妻间婚前财产赠与未办理过户登记,离婚时赠与一方反悔欲撤销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也存在较大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适用《合同法》赠与合同中撤销权的规定,老师认为,这是按照财产法的思路,但是婚姻家庭是一个团体,婚姻家庭关系更多的是身份关系,不能轻易适用财产法,并且这样的做法在实践中会助长“不诚信”。(3)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即《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导致实践中出现“离婚后背负莫名巨额债务”的现象,2018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修改。

 

第四个部分是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老师主要分成五个方面:夫妻债务、家务劳动补偿、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照顾无过错一方、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方面。其中夫妻共同债务部分的修改基本延续了2018年司法解释的精神,体现了对上述司法难题的回应解决,夫妻共同债务中的核心内容是日常家事代理权。

 

最后一个部分就是婚姻家庭编中的三处过错问题,分别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过错方赔偿、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我们可以分为“结婚中的错”(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和“离婚中的错”(即分割财产照顾无过错方和离婚损害赔偿)。其中对于“离婚中的错”我们可以从变化过程来看法律变化的脉络,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无过错方在2001年以前就存在,并且是一项法律原则,但是2001年《婚姻法》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删掉了“照顾无过错方”,这可能是基于民法不能双重惩罚的理念。对离婚损害赔偿当时还存在存废之争,质疑的一方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有违无过错离婚原则、促使婚姻商品化、司法成本高、侵权制度代替。

 

接下来老师讲到,离婚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几点问题:法定过错的范围狭窄、过错导致离婚以及举证难等问题。并且《民法典》第1091条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在未来可能会使忠诚协议得到的支持越来越大,值得期待。

关于《民法典》第1087条的适用问题,老师提出,现行《婚姻法》的离婚过错赔偿原则与《民法典》第1087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新增的“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规定,是否双重惩罚?最后,关于第1087条中的过错主要存在四种理解,如下图所示,分别是一般性、特定性,类型化、专门化。其中对该过错作一般性理解已经不太可能,但是其他三种理解都是有可能的。

 

   讲座的最后,同学们向王坤教授表示感谢,王坤教授的演讲也加深了广大师生对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