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 ▍民法典技术合同条款解读

发布者:袁东卫发布时间:2020-08-13浏览次数:452

2020891500分至1600分,由必赢线路检测3003、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共同举办的“暑你有约、典滴真情——重温民法暑期公益讲座”第讲以腾讯会议的方式举行。此次讲座由必赢线路检测3003刘平教授主讲,必赢线路检测3003幸红教授主持。

 

今天刘平老师我们讲授的题目是“民法典技术合同条款解读”讲解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技术合同的概念及类型、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民法典技术合同亮点与遗憾、对技术合同中几个条款解读。老师先对技术合同的相关基础问题进行回顾,随后进入主要内容,即对民法典中技术合同的立法亮点以及重点条文进行梳理。


第一个部分为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类型。根据民法典中技术合同的概念,老师提出要先对“技术”进行界定,并作出理解:技术是利用自然规律改造客观物质的世界各种手段的统称,理解时应当从非物质角度理解,其并非是产品、材料本身。技术合同的类型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区分技术合同的意义在于不同的技术合同权利义务不同,级别管辖法院也不同。

 

第二个部分,技术合同和知识产权。《民法典》第844条可以看出技术合同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大部分技术合同标的涉及知识产权,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出现究竟是用技术合同还是知识产权合同来定义的争议,最后民法典仍然以技术合同命名,老师总结了三点理由:遵循传统、技术合同不是包含所有知识产权、有些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没有关系。理清关系后,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技术合同有规定的适用技术合同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仍然没有可以适用《民法典》总则编。

 

第三个部分是《民法典》技术合同与《合同法》技术合同比较。老师总结了三个方面:1.两部法律对技术合同规定的总体变化上看,主要内容和数量变化不大,但也有几处明显变化。

另外两个方面是变化部分的亮点与遗憾:1、修改的亮点:(1)区分了技术转让与技术许可合同,更加科学合理,使我们对法律关系的理解更清晰,减少签订合同中的法律纠纷;(2)更加体系化、表述更简洁,如《民法典》第850条关于非法垄断技术或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中,删除“妨碍技术进步”;(3)指引更加明确、合理,表述更加准确,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851条、第859条和第861条;(4)新增个别条文使技术合同更加完整,分别是《民法典》第862条、第876条和第886条。2、民法典技术合同之遗憾:(1)修改不彻底可能产生误解,《民法典》第869条中的“承担保密义务”作为一种法定义务未考虑周全;(2)个别概念表述不准确可能产生误解,《民法典》第860条第2款中“专利申请权”的表达不准确,本法条中指的是“申请专利的权利”;(3)《民法典》第850条中“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的规定有待商榷:从《民法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看,该条规定对技术合同无效认定过于宽泛;仅因侵权就认定合同无效,不利于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老师认为以后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限缩无效的范围。


第四个部分是对技术合同个别条款的解读。首先,对涉及合同效力条文的解读,《民法典》第865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过在“被许可人”明知作为合同标的“专利技术”已进入公有领域并自愿签订合同,且实施该技术需要“许可人”提供指导的情况下,可以定性为技术服务合同,不作无效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第865条的规定不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形。还有《民法典》第850条,老师认为可以对非法垄断技术无效作扩大性理解,对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作限制性理解。最后《民法典》第857条关于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时解除合同是否属于情势变更,老师认为此种情形不是情势变更,只能认为是一般的商业风险。

 

此次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