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1日19点30分至21点30分,由必赢线路检测3003、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主办、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琶洲法治讲坛之“听长江学者讲民法典”系列讲座第一讲以腾讯会议直播的方式举行。此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必赢线路检测3003张新宝教授主讲,必赢线路检测3003房文翠院长主持。
张新宝教授是中国人民大学必赢线路检测3003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以及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暨侵权责任编召集人。
张新宝教授讲授的主题是“用人单位及个人劳务情形替代责任问题研究”。张教授对本次主题的法律条文进行了细致解读,即用人单位及个人劳务的替代责任的相关法条,随后对这几个条文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
引言部分首先阐述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的特殊意义。侵权责任思考的起点是“自己责任”,自罗马法以来它就是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属于一般规定,而对于“不是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或者不是对自己有过错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需要作出例外规定。在侵权人没有造成他人损害,而是由于存在在先的法律关系或是由于对实施侵权的行为人有管控能力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就是一种替代责任,其中最经典的是监护人责任和雇主责任,张教授在此只讨论雇主责任。
张教授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两个条文进行了法教义学上的解读:
1、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其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九条的规定,随后写进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张教授先提出了三组核心概念:(1)“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些国家称为“使用人”和“被使用人”;(2)“雇佣事务”和“工作任务”,执行工作任务本质上就是司法解释中所称的从事雇佣活动,张教授通过讲述案例的方式总结出“执行工作任务”的判断标准:时间要素即工作时间、地点要素即工作地点、控制因素即对雇员有控制力、利益归属即利益归属于雇主(3)“劳务派遣”。
该条文的含义可以从几方面进行诠释,首先,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具有两层含义: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符合特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前置要件;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3可以准确表达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此等侵权责任。对于第一款修改的部分即工作人员过错与用人单位追偿权问题,2003年司法解释将瑞士法和德国法中的连带责任和追偿权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导致工作人员的责任过于严厉➡在2009年《侵权责任法》中将这两个规定删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又规定了该“追偿权”。其次,第二款劳务派遣情况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由接受派遣单位承担责任,前提是要符合用人单位责任的全部要件;派遣单位仅在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可以理解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2、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是关于个人劳务责任的规定,张教授提到由于《民法典》未规定无偿帮工,在发生无偿帮工损害时大致可以按照此条文进行思考。张教授认为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按过错种类、大小承担责任是值得商榷的,比照劳动保险制度处理更为合理。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两个“有权追偿”是必要合理、经过检验的,但是这两个追偿权相互排斥,不能同时主张,只能二选一。
接着张教授还对与用人单位和个人劳务替代责任相关的三个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承揽责任情形责任的区别、与法定代表人造成损害责任的关系、劳务派遣与出任公司高管的区别。(1)与承揽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情形责任的区别,张教授认为应当将承揽责任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有两点原因:许多国家在雇主责任后都会有承揽责任的规定;之所以其他国家规定是因为承揽责任与雇主责任容易混淆,需要区分。另外,此条文的但书中定作人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只会在三种情况下承担相应责任:定作错误、指示错误、选人不当。(2)与法定代表人造成损害责任的关系,由于我国采取法人实在说,法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法人行为是由法定代表人实施的,因此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由法人承担责任。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追偿权与替代责任有两点区别:本条的追偿权还需要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而非来自于本条,本质上是一个指引性规定;本条的主观要件不仅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还包括一般过失。(3)劳务派遣与出任公司高管的区别,如果是公司派出担任高管的,则不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是指从事的工作是劳务而不是管理,派遣也不是根据公司法和章程选举或任命。
最后,必赢线路检测3003鲁晓明副院长进行发言,总结了本期讲座的主题内容,并向张新宝教授表示感谢。此次讲座持续约两个小时,同学们向张教授提出了不少问题,张教授都一一耐心解答,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