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 ▍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解读

发布者:袁东卫发布时间:2020-08-13浏览次数:437

2020年8月10日19点30分至20点30分,由必赢线路检测3003、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共同举办的“暑你有约、典滴真情——重温民法暑期公益讲座”第五讲以腾讯会议的方式举行。此次讲座由必赢线路检测3003姚志伟副教授主讲,必赢线路检测3003刘平教授主持。

 

在讲座开始之前,刘平教授为我们介绍了一下姚志伟副教授。姚志伟副教授在电子商务法中有非常高的造诣,现兼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会理事,主要是从事网络法相关研究、在《人民日报》理论版、《法商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等重要刊物当中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组织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博士后基金多项课题,同时他全程参与中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今天姚志伟副教授主要从立法背景、条文比较、条文解读这三个方面为我们展开讲解。

首先第一部分,讲的是《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的立法背景。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来源于美国第DMCA(1998)年的规定,又被称为避风港规则。所谓避风港规则的核心就是“通知删除”。即网络服务平台在接到侵权举报之后进行审核,发现如果确实存在侵权,将该侵权内容删除后便不需再承担其他责任。美国避风港规则的形成本身就是权利人和网络产业界利益。博弈的产物,反映的是当时的技术条件和利益格局的平衡,由于利益格局过于复杂,以至于美国版权局在避风港规则颁布以来,首个官方评估研究报告中也承认很难做大规模的修改。


第二个部分是条文比较。《民法典》之前主要的相关立法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出台之前,立法和司法上主要突破就是“必要措施的多元化”。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不再限于通知删除、断开链接,而是可以多元化。这针对的问题是对不同的服务、不同的权利,机械地适用通知删除并不合理。标志性案件就是“嘉易烤诉金士德、天猫案”、“刀豆诉百赞、腾讯案”、“乐动卓越诉阿里云案”。反通知规则也存在着重大变化。


 

第三部分是法条解读。《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2019年12月四审时加入,目的是想整合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款,例如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条款的关系。《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通知要求提供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初步证据包括权属证据和侵权成立的证据,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包括:权利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和联系方式。根据电子商务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等因素,制定平台内通知与声明机制的具体执行措施,但是,有关措施不能对权利人依法维护知识产权的行为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障碍,也不得影响通知与声明的有效性。从文义上看,转通知不属于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的措施。从三大标志性案件看,转通知都是必要措施,转通知是中国司法上摸索出来的最重要的,甚至唯一轻于删除措施的必要措施,转通知不能够成为必要措施是非常遗憾的。

 

姚志伟老师的讲解细致全面,让我们对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各位听众受益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