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2日19点30分至20点30分,由必赢线路检测3003、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共同举办的“暑你有约、典滴真情——重温民法暑期公益讲座”第六讲以腾讯会议的方式举行。此次讲座由必赢线路检测3003鲁晓明副院长主讲,必赢线路检测3003曾祥生教授主持。
今天鲁晓明教授为我们讲授的题目是“民法典解读之匙”,讲解大体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掌握方法之匙的重要性和三种思维方法,即以权利为轴的思维、体系化的思维、发展的思维。
第一个部分是掌握方法之匙的重要性。《民法典》以典命名、内容庞杂;因时而生,具有极强的时代性;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具有指导私法及内引外联作用。这三点都凸显出掌握方法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个部分,鲁老师主要强调了三种思维:
第一种思维——以权利为轴的思维。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是私法,强调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如慈母般呵护民事主体人身和财产权益,因此我们解读民法典不能脱离权利这个中心,否则可能会导致简单问题复杂化。以权利为轴的思维反映在方方面面:1、总则部分可以大体归纳为五个方面:基本规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这五个方面归根到底都是围绕民事权利展开的。2、分则的六编(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从权利视角看也都可以概括为一系列权利。
在此应当注意一个隐性问题,就是法益保护。以权利为中心反映了民法的基本地位,就是对民事主体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但是立法资源本身是有限,我们希望保护的法益无法全部通过权利来保护,如占有、个人信息,一般人格权等。鲁老师举例近期频发的冒名顶替事件,认为这类事件更多侵犯的是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但是宪法权利不具有可诉性,此时民法如何保护就是一个问题,老师认为可能只能通过扩大解释《民法典》第109条一般人格利益条款来保护。其次,尽管我们对法益也进行保护,但是和权利相比更是一种弱保护,《民法典》第1165条中“权益”的“权”和“益”受到侵害时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
第二种思维——体系化的思维。《民法典》作为典共有七编,如何协调各编章之间的关系,体系化思维就尤为重要。鲁老师分为三个方面讲解:
1、对同一问题的多编协同规制。对某个问题的解决不能仅限于某个编章的某个条款,而应当建立体系化思维。(1)民事行为效力的跨编章规制: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适用于各个分编。(2)合同编对身份协议参照适用:《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是一个重要条款,相当于一座桥梁,使得合同编还可以适用于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以夫妻忠诚协议为例,忠诚协议以往没有法律适用,不同法院判决不同;但在《民法典》实施后则适用于民法总则和合同编,其效力问题适用民法总则,其履行、违约、损害与违约金酌定等适用合同编。再如民间常见的婚约由于法律未规定,可以认为是预约合同,参照适用合同编的相关条款。(3)违约损害人格权时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人认为《民法典》第996条规定了违约精神损害,但是鲁老师认为这样的理解有误,从体系化角度思考,有两点:一方面,如果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规定在合同编中的违约部分,但是第996条规定在人格权编而非合同编;另一方面,第186条规定了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即只能选择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而第996条是对第186条的突破,只能认为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并存,既承认受害人可以在主张违约责任的同时,还可以主张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不能认为是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2、合同编通则兼行债法总则功能,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468条,这一条款使得通则部分不仅是合同编的通则,还是所有债法的总则。有人提出第468条的“适用”用词不当,应当是“参照适用”,但是鲁老师认为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适用”这一用词是恰当准确的。接下来鲁老师从体系化思维讲到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规定在合同编的原因。
3、物权跨域效力。《民法典》第388条中“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承认了隐性担保(所有权保留、债权让与、融资租赁、保理),确立了功能主义担保模式,物权法定更多成为一个图腾。《民法典》第643条第2款使得所有权保留更多是一种担保功能。
第三种思维——发展的思维。鲁老师强调,用发展的思维看待问题更有助于我们的理解。
1、民商合一:营造安全高效的营商环境。《民法典》第403条和第404条减弱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416条规定的超级优先权,主要是在于我国要营造安全高效的营商环境。鲁老师认为本次民法典最大的特点在于民商高度融合。
2、从团体主义向个体主义的趋势。鲁老师提到两个法条规则的变化: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变化和夫妻债务认定规则变化。(1)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变化:《民法典》第392条相比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将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的双向追偿(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修改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夫妻债务认定规则变化,《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两个条文都反映了尊重当事人自主意思、从团体主义向个体主义变化的趋势。
3、深度老龄化。《民法典》第1077条备受争议,有人提出为什么规定的是离婚冷静期而不是结婚冷静期,鲁老师表示我们国家正处于深度老龄化状态,如果此时还规定结婚冷静期,不利于解决社会问题,反而会加剧社会问题严重化。
最后,鲁老师作出结语:《民法典》出台是建立我国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标志性步骤,也是完善我国民事法律的新起点。有些是面向未来有意留白,增补是可预期之事;有些是稳字优先减少阻力,修改是大概率事件。但就多数法条来说,则是如何准确理解和精确适用问题。
鲁晓明教授的方法论解读对我们更深刻地理解民法典具有极大地指导作用,同学们向老师表达了感谢。此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