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 ▍民法典物权编的创新与发展

发布者:袁东卫发布时间:2020-08-19浏览次数:1488

2020年8月171500分至1700分,由必赢线路检测3003、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主办、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琶洲法治讲坛之“听长江学者讲民法典”系列讲座第讲以腾讯会议的方式举行。此次讲座由吉林大学必赢线路检测3003房绍坤教授主讲,必赢线路检测3003刘平教授主持。

讲座开始,刘平教授向大家介绍了房绍坤教授,房绍坤教授是吉林大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烟台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房绍坤教授为我们讲授的主题民法典物权编的创新与发展”。《民法典》物权编是在《物权法》这一单行法的基础上编纂的,有许多创新和发展,房教授主要对物权变动中的相关规则、所有权制度的创新与发展、用益物权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担保物权的创新和发展进行解读。


对于物权变动中的相关规则,房教授谈了三点:

一、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对于《民法典》第209条和第224条的但书部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要从民法典的体系上进行理解。特别注意两个法条:1、第547条第2款关于债权转让效力的规定,明确了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时无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和转移占有,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2、第641条关于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增加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际上是赋予了所有权保留的担保功能。该条涉及一个理解问题,第209条、第224条没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但是第641条中规定了当事人可约定,房教授认为既然第641条明确允许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就意味着法律承认当事人约定,可以解释为“法律另有规定”,这是从体系化角度进行解释,我们在学习民法典时不要轻易否定法条。

    二、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规则1、对于指示交付规则,《民法典》第227条对比《物权法》第26条,删掉了“第三人依法占有”中的“依法”二字,表明了无权占有也可以适用指示交付,修改后的条款降低了交易成本,是符合交易习惯的。2、对于简易交付规则,《民法典》第226条对比《物权法》第25条,删掉了“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中的“依法”二字,房教授提到本条的规定是容易引起争议的,中国台湾地区使用的是“受让人”而非“权利人”,这样规定可能就不会产生歧义。

三、受遗赠能否导致物权变动。《民法典》第230条对比《物权法》第29条,删除了“受遗赠”的内容。房教授认为这样的修改是正确的,理由:我国区分遗赠和遗嘱,当然继承排除了受遗赠人取得物权,受遗赠人只能从继承人处请求交付受遗赠的财产,同时我国不承认概括遗赠,也就是受遗赠人仅享有财产权利而不负担财产义务,如果受遗赠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就会在物权与继承之间产生体系上的冲突,如《民法典》第1162条的规定就会导致使用受遗赠人的财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这与遗赠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对于所有权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房教授主要对三处修改进行了解读: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范围。《民法典》第278条第1款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单列出来,以往出现纠纷只能通过兜底条款进行调整,适用不便。2、业主对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物权法》第76条的表决规则过于苛刻,导致实践中许多情况无法形成表决决议,《民法典》第278条对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将专有部分总面积和专有部分人数作为基数,并且将“2/3以上的业主同意”表述为“2/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降低了表决难度。3、业主改变住宅性质的同意规则。《民法典》第279条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修改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此条仅适用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4、维修资金的使用。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民法典》第281条第1款对维修资金的使用在列举共有部分时更全面,并且增加了维修资金可以用于更新和改造;第281条第2款增加了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的规定。

二、共有制度1、共有人管理事项中增加了“变更性质和用途”。2、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306条规定更详细,此处注意《民法典》第726条房屋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不是第306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三、添附制度。《民法典》第322条没有明确规定添附的归属,只是确定了添附的一般规则,将来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明确。

 

对于用益物权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房教授谈论了两点

一、土地经营权。1、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在学理上有债权说、物权说、物权化债权说等主张,目前还没有定论。2、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民法典》第339条删除了“转包”,规定了“出租”。3、《民法典》第341条规定了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房教授认为此条“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的规定十分有意义,我们可以判断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属性,流转期限不满5年的为债权属性。

二、《民法典》第366条规定了居住权,这是一个重大创新。房教授提到几点注意:1、居住权属于人役权。2、居住权的设立具有双重性,体现为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设立。3、居住权的客体有限定性,只能是用于居住的住宅,住宅的一部分也可以设定。4、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自然人,但是设立人不限于自然人。

 

对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和发展,房教授提到此处的变化非常大,尤其是抵押权部分的规定

一、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388条十分重要,增加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房教授认为“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主要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并且房教授认为让与担保合同可以适用第388条。

二、抵押权。1、《民法典》允许了耕地使用权抵押。2、《民法典》第400条对抵押财产进行概括列举,这是受到了营商环境评估的影响。3、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与效力。《民法典》第396条删除了“经当事人书面协议”,《民法典》第404条将抵押权的具体规则单列出来,这意味着买受人不受抵押权追及的规则既适用于浮动抵押也适用于其他的动产抵押。4、《民法典》第401条关于流押条款效力的规定包含两层含义:约定有效、强制清算。5、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民法典》第405条只规定了先租后押,并且对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增加了条件“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房教授认为这样的规定是正确的。6、抵押财产的转让。《民法典》第406条将“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删掉,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可以转让,并且只需要“通知”无需“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就规定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7、抵押权的优先顺位,《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删掉了“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414条第2款中“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只是权利质权,房教授认为所有权保留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保理担保的清偿顺序可以参照适用第4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415条将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先改变为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8、《民法典》第416条规定的购买价款抵押权,房教授提出要注意以下几点:购买价款抵押权担保之债权形成原因有特殊性,只能是因为购买货物产生的价款;购买价款抵押权的客体有限定性,客体只能是动产;抵押人具有特殊性,只能是抵押物的买受人;购买价款抵押权在效力上具有超级优先性,条件是在标的物交付10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购买价款抵押权打破了登记在先的一般规则。

三、质权。《民法典》第427条关于质押合同的条款增加了“质押财产交付的方式”的内容,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财产交付的其他方式,主要有共同占有、流动质押(动态质押)。

 

讲座的结尾,刘平教授代师生们向房绍坤教授提出了问题:《民法典》规定的耕地抵押是否会造成耕地流失、粮食紧张?

房绍坤教授:这个问题会有很多人担心,我们过去禁止耕地抵押是考虑到两个问题,一个是粮食紧张,还有一个是农民失地可能会造成流民,会给整个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我的理解是,我们现在只是允许土地经营权抵押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会导致农民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按照物权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是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抵押,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不能改变土地用途,法律上有所限制。对于实践中可能会发生的问题我们只能通过严格执法保证,制度设定是没有问题的。 

最后刘平教授再次向房绍坤教授表示了由衷的感谢此次讲座持续约两个小时,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