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5日15点00分至17点00分,由必赢线路检测3003、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主办、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琶洲法治讲坛之“听长江学者讲民法典”系列讲座第四讲以腾讯会议的方式举行。此次讲座由吉林大学必赢线路检测3003蔡立东教授主讲,必赢线路检测3003鲁晓明副院长主持。
讲座开始,鲁晓明教授向大家介绍了蔡立东教授,蔡立东教授是吉林大学必赢线路检测3003、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2019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并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课题等多项国家级课题,在《中国社会科学》等权威法学期刊和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2部。
蔡立东教授提到《民法典》出台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事件,本次修订《民法典》是回应中国之问、实践之问和时代之问,确立中华民族乃至人类未来的尺度。本次讲座蔡立东教授为我们讲授的主题是“民法典合同编对网络交易制度需求的回应”。蔡教授主要分享了三个问题:网络交易的发展及其影响、网络交易相关条款解读、无理由退货权的民法解读。
对于网络交易的发展及其影响,蔡教授谈到三点:
一、网络交易蓬勃发展。蔡教授分析了中国互联网络中心《第4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和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数据,数据显示出中国网络用户数量多和交易规模大的特点。
二、网络交易发展原因。1、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与传统线下商业模式相比具有显著优势。①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②综合成本低;③交易效率高;④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的作用。2、电子商务发展条件日益成熟。①消费者行为发生重要变化;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等硬件环境完善:平台模式、第三方支付、快递运输等;③制造业产能过剩,资本持续投入;④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
三、网络交易发展的支撑条件。1、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2、电子支付服务。3、电子商务物流服务。
蔡教授提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很多挑战,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制度支持,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制度调整的迫切需求。《民法典》合同编注意到并作出回应,这体现了我国的制度自信。
对于网络交易相关条款解读,蔡教授进行解读:
首先,蔡教授提到三点:1、立基于自由意志理论(正当性、核心原理、主要制度)的合同法,因应交易形式的变化,对意思表示、书面形式等核心概念赋予了新的内涵。2、意思表示的标准化、形式化维护网络交易制度的核心竞争力。3、网络交易条款的政策导向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繁荣网络交易市场。
蔡教授分别从三个角度对网络交易相关条款进行观察,分别是:
一、明确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地位。《民法典》第469条确定了书面形式包括书证或准书证,书面形式最主要的功能等值于原件,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了数据电文与合同书等书证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这就极大地支持电子网络交易的发展。
二、确立网络交易合同的订立规则。蔡教授通过对三个案例的解析,提出如何科学界定网络交易合同的订立规则取决于对网络交易核心竞争力的维护,推动网络交易的高效便捷。在制度安排上,《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基本承接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的规定,但同时还规定了但书部分(“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的政策取向十分清晰,就是为了降低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提升意思表示的标准化和形式化保持电子商务的方便迅捷的核心竞争力。第491条第2款扩大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的适用对象,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扩展至所有使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当事人,遏制优势缔约方任意“砍单”的背信行为。
蔡教授又通过另外一个案例提出使用重大误解解决网络购物标价错误并非是好的选择,而采取“合同履行请求权阻却路径”更为合适。我们需要确立区分思维:区分网络购物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区分合同履行请求权的享有与权利的行使;虽确认网络消费者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享有合同履行请求权,但同时主张其请求权的行使受到限制,特别是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消费者仅可借助解除合同,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返还已支付价金。“合同履行请求权阻却路径”的价值在于:满足了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予以适度保护的需要;对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兼顾。
三、充实网络交易合同的履行规则。在研究网络交易合同的履行规则时,蔡教授提出要重点观察与线下交易关于交付的不同理解。《民法典》第512条规定了互联网交易场合下的交付,区别于传统的线下交付(规定在《民法典》第607条第二款)。但是这样的规定对法律适用产生了一定的困难,存在龃龉:第512条位于合同编通则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规定货物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在途风险由出卖人负担;第603条、第607条位于第二分编买卖合同部分,规定货交第一承运人时为交付时间,在途风险由买受人负担。蔡教授认为解决这种适用冲突,应当对《民法典》第512条做限缩解释:1、在解释上应限定在以消费为主要目的的民事合同范畴;2、多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均将交付时间规定为签收之日,符合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认知;3、提供商事交易为主的电子商务平台仅为卖方提供交易信息,缔约双方磋商、风险认知能力较强,应适用《民法典》第607条的规定。
另外,对于在线传输交付标的物(指定特定系统),增加了对方当事人“能够检索识别”限定条件。对于在线传输交付标的物(未指定特定系统),蔡教授认为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的规定。
对于无理由退货权的民法解读,蔡教授解读到:
《民法典》未直接导入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对于如何将无理由退货权有效接入民法典,蔡教授认为它可以被视为《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五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无理由退货权有其适用范围限制,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7条。蔡教授提到《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实践中出现过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案例,这种做法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蔡教授最后强调“德治拱卫法治”、“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要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蔡教授还提出了两个全面实施民法典的理论难题:一是人民福祉与个人权利的平衡;二是国情与权利资源的兼容。
讲座的最后,鲁晓明副院长和师生们向蔡立东教授表示了感谢,蔡教授耐心解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此次讲座持续约两个小时,圆满结束。